老子无为而治(简述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

尼克船长 95

作者: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陈红兵 杨龙

摘 要:道家主要从道法自然虚无为本因循为用名正法备四方面阐述无为而治的社会政治思想。道家无为而治思想对于纠正现代文明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尊重、发挥自然运化过程、规律、自发秩序的作用,重视可持续发展战略所必需的整体性思维,对于慎用科学技术及人为手段改变事物自然本性,尊重各地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注重落实各级政府的环境职责等等,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国内外学术界对道家道教的生态环保意义颇多关注,相关研究成果很多。但相关成果多从哲学、伦理学角度进行,而很少从社会政治角度的探讨。道家社会政治思想的中心观念是无为而治。本文主要探讨道家无为而治思想和实践对当代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

一、道法自然对自发秩序的信任

道家无为而治思想是建立在道法自然基础上的。所谓无为而治即反对人为治理天下,主张以道治理天下。道法自然出自《老子》第25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法自然要求人效法、顺应自然之道,体现了道家对天地万物自然运化过程、规律、秩序的信任。

道法自然从根本上说即是对天地万物及人类社会自然运化过程、规律,及自发秩序的效法和顺应。所谓自发秩序,即依循自然规律形成的自生自发秩序,区别于人为建构的秩序。道法自然实际上蕴含这样一种价值观念,即肯定自然、社会、生命系统的自然状态、自组织演化机制、过程和自发秩序是好的,优于人为构建的秩序。老子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57章),其中即体现了对社会系统自组织演化机制及秩序的肯定与信任。老子认为,统治者无为而治,百姓能够自发趋向和谐有序(自化),自己规范、管理自己(自正),自己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自富),恢复自身的自然本性(自朴)。黄老道家突出因循,主张因时、因物、因民,顺应天地万物及百姓的本性及其自然运化过程等,体现的也是对自然、社会系统自组织演化机制、过程和自发秩序的肯定。

对自然、社会系统自组织演化机制、过程及秩序的肯定与信任,又是针对人为治理天下的观念而言的。道家思想反对人为治理天下,认为人为治理天下,只会扰乱自然、社会的自然演化过程及秩序,破坏人与万物的自然本性。如《庄子•在宥》篇,广成子批评黄帝人为治理天下:自而治天下,云气不待族而雨,草木不待黄而落,日月之光益以荒矣。将人为治理天下视作自然生态失调、万物丧失自然本性的社会根源。

道家对自然、社会本身自组织演化机制、过程及秩序价值的肯定和信任,与当代生态思想家肯定生态系统复杂演化机制,肯定自然本身的智慧等,具有一致性。当代越来越多的学者肯定自然生态系统本身具有趋向和谐有序、共生繁荣的机制和能力。如余谋昌教授在其著作中强调,生命和整个自然界从自身的生存发展出发,知道什么是对自己好的。植物生长在适应的土地上,它的枝干、叶片和根系有利于充分吸收阳光、水分和其他营养元素;所有生物都知道如何寻找食物、修补创伤、抵御死亡和维护自身的生存;而生命和自然界也存在解决自己面临问题的智力。[1]美国生态学家康芒纳把生态学规律概括为四条法则:第一,每一种事物都与别的事物相关;第二,一切事物都必然有其去向;第三,自然界所懂得的是最好的;第四,没有免费的午餐。[2]其中所说的自然界所懂得的是最好的,实际上肯定了自然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过程、秩序的智慧或价值。

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上说,道家道法自然的观念,对于我们今天纠正现代文明的物质主义价值导向、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念,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遵循自然、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规律,充分发挥自然、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机制、过程在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二、虚无为本的整体性思维

《史记•太史公自序》: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以虚无为本因循为用概括汉初黄老道家思想的重要特征。虚无为本体现的是道家对主体认识思维境界的要求。在道家看来,主体只有心灵处于虚静状态,才能与道相应。

道家无为而治观念要求统治者在精神境界及思维方式上虚无为本。道家认为,心灵的虚静是身体达致和谐安定的前提或根本法则。《管子•心术上》中的一段话即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心之在体,君之位也;九窍之有职,官之分也。心处其道,九窍循理。嗜欲充盈,目不视色,耳不闻声。故曰,上离其道,下失其事。毋代马走,毋代鸟飞,使弊其羽翼。毋先物动,以观其则。动则失位,静乃自得。 以心喻君,以九窍喻臣,强调君主虚静无为,臣下才能按照自己的职分行事,天下才能得到治理。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言,道家虚无为本观念主要体现为,统治者观照自然、社会状态及变化发展规律,制定相应法令制度,因循时势治理天下的整体性智慧。具体而言:

首先,虚无为本是一种整体性的观照智慧,荀子将其描述为一种大清明的境界。荀子曾在稷下学宫三为祭酒,其思想中吸收融合了道家的思想成分,其大清明观念即是对稷下黄老道家相关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荀子•解蔽》篇说:虚壹而静,谓之大清明。万物莫形而不见,莫见而不论,莫论而失位。坐于室而见四海,处于今而论久远,疏观万物而知其情,参稽治乱而通其度,经纬天地而材官万物,制割大理而宇宙里矣。是说主体处于虚静清明状态,能够观照万物的情状,考察社会治乱的根源,掌握宇宙运化的根本规律,具备经纬天地、治理天下的整体性智慧。

其次,黄老道家将无为而治也理解为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管子•白心》),并且认为名法制度的确立必须建立在以道观之的整体性思维基础上。《庄子•天地》篇(属庄子后学黄老派作品)言:以道观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观分而君臣之义明,以道观能而天下之官治,以道泛观而万物之应备。……故曰,古之畜天下者,无欲而天下足,无为而万物化,渊静而百姓定。所谓以道观……,实际上即是从道的高度从整体性智慧出发。引文强调无为而治应从整体性的思维高度考察君主的名位、君臣不同的职分、臣子的职责、百姓的整体生存状态。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即是说君臣等明白自身职分,尽好自身职责,即是无为而治的理想状态。

第三,虚静也是主体顺应万物做出正确反应的重要前提。《管子•心术上》较早阐述静因之道:是故有道之君子,起初也,若无知;其应物也,若偶之,静因之道也。所谓静因,即以虚静的心态应对事物。《黄帝四经•十大经•名刑》中也说:欲知得失,请必审名察刑(形)。刑(形)恒自定,是我俞(愈)静;事恒自施,是我无为。静殹(也)不动,来自至,去自往,万物群至,我无不能应。在黄老道家看来,主体只有精神处于虚静状态,才能顺应万物,处理好各方面的事情。与此相关,统治者作为最高的决策者,需要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信息,也只有保持精神的虚静状态,才能理解、理顺各方面信息,做出正确决策。

道家虚无为本对当代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也主要体现在其中蕴含的整体性智慧当中。当然,道家所说的整体性智慧的主体一般是指国君、皇帝及宰辅大臣,这与我们今天国家战略决策的运作模式存在很大差异。但是,道家对决策主体虚无为本的思维要求,其中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对于今天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政治实践仍具有启迪意义。首先,它要求决策者从旧的思想观念当中解放出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战略目标。如改革开放之初,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展经济是时代的要求,但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粗放型经营所导致的生态环境危机,已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适时转变社会发展模式,协调各方面矛盾,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其次,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存在诸多复杂矛盾,要协调好方方面面的矛盾,客观上要求决策者有清醒的头脑,从整体出发,通盘考虑;再次,在经济社会发展导向上,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改变物质主义价值导向,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如经济社会发展应从老百姓幸福安定出发,而不是从官员的政绩出发,不是从少数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出发,人为刺激经济发展;应从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从社会——经济——自然的协调发展出发,而不是从对现代化的狭隘理解,从片面促进物质生产出发等等。

三、因循为用:因时,因物,因民

因循为用是道法自然观念与现实治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黄老道家对老子无为而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以因循为用是司马谈概括的汉初黄老道家思想特征之一。所谓因循为用即是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顺任天地人万物的自然本性及自然规律。黄老道家因循为用思想包含因时、因物、因民三方面:

因时本身有两层意义,其一是因天时,主要是指顺应农牧业生产的季节性规律。《黄帝四经•十大经•观》中说:夫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所谓并时以养民功即遵循农牧业生产的季节性规律,保证老百姓农牧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其二是因循时势,主要是指根据时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调整社会治理措施。建安时期,以曹操、曹丕为核心的建安名士即非常注重这一方面。如曹操制定政策的指导思想是设教因时。傅嘏评论说:自建安以来,至于青龙……权法并用,百官群司,军国通任,随时之宜,以应政机。[3]

因物主要是指顺应事物的本质及其变化发展。《淮南子•原道训》中说:是故圣人内修其本而不外饰其末,保其精神,偃其智故;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而无不治也。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无不治者,因物之相然也。可见,道家所谓因物,一是要求主体偃其智故,反对从主观成见出发,人为滥用理性;二是顺应事物自然本性及其自然变化。

因民包含因民之性、因民之利和因其俗等多层意义。《淮南子•原道训》中说因民之性以治天下。因民之性包含尊重、维护百姓自然本性的意义。在道家看来,物质生活的富足只是百姓本性追求的一方面,反性,即返朴归真,获得身心的和谐安定是民性的更重要内容;因民之利即因民之利而利之(《淮南子•原道训》)。其具体内容则是:为治之本,务在安民;安民之本,在于足用;足用之本,在于无夺时;无夺时之本,在于省事;省事之本,在于节欲;节欲之本,在于反性;反性之本,在于去载。(《淮南子•诠言训》)强调的主要是物质生活方面,包含物质生活的富足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是古代民本思想的重要内容。黄老道家较少发挥因其俗方面的内容。但因其俗本身是对民间社会习俗、自发秩序的顺应,是道家无为而治的重要内容。当初姜太公治齐,在施政纲领上即非常强调因其俗,简其礼,即顺应齐地的民俗,简化西周礼节在齐地的运用。

因循为用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是多方面的,关于因时,上文已论述因循时势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意义。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因物、因民两方面择要论述。

道家所说的因物主要是指尊重、顺应事物自然本性、自然存在状态。从其对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来说,即要求我们今天慎用科学技术及人为手段改变事物的自然本性及自然存在状态。现代社会往往从一时的功利出发,有意无意地改变事物的自然本性。如上世纪50-60年代滥用杀虫剂,没有意识到其对生物及人体的毒害作用;又如饲养动物,所用饲料、药物添加了过多的抗生素、避孕药等等;今天,人们为了增加粮食产量,又开始运用转基因技术……这些做法不仅会改变事物的自然本性,而且最终伤害人自身。自然万物是在自然环境中千万年来形成的,本身具有复杂的自然演化机制和秩序,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生命的内在机制、秩序及其内在合理性所知甚少,如果为了一时的利益,不顾潜在的风险,任意改变事物的自然本性和过程,必然会带来更大范围的自然生态效应,等到人们意识到其对生态环境及人类自身的危害,可能为时已晚。从这方面来说,道家强调顺应、维护事物的自然本性及自然存在状态,在今天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因民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道家所说的因民之性、因民之利,其中包含的一个重要内涵是关于什么是对老百姓真正的好的理解。道家非常强调因民之性,而民性并不单纯是对物质需求的满足,相反,从官员政绩、企业利润出发,人为刺激百姓的物质欲求,并不能给百姓带来真正的幸福感。如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据最近调查,我国人民的幸福感比例极低,只占人口的19%。道家在对因民之性、因民之利的理解上,非常注重社会的安定、人们身心的和谐安定对老百姓的重要意义。根据笔者的感受,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节制物欲、减轻工作强度的必要,意识到回归自然、闲适生活的重要。因此,国家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应尊重老百姓的自然愿望和观念,适时调整社会发展模式。

二是因民俗本身包含有肯定民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可持续发展意义的内涵。不同地域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是适应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形成的,其中包含有人们适应自然生态环境的经验和教训,因而一般是与自然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这就要求我们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应注重研究各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合理性,避免以对现代化的片面理解,人为改变当地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导致不可逆转的生态环境问题,最终破坏人们的生存发展根基。如青藏高原千百年来形成游牧生产和农牧结合的经济。人们根据季节的变化利用不同区域的草地资源。如每年5月底到6月初,进入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寒草地牧放牲畜,让冬季所居的大面积草场不受干扰地充分生长,保护牧地生态系统充分发育。但上世纪50年代,青海省政府提出将牧区草原建设成重要的粮食基地,柴达木盆地1956年至1959年开垦180万亩,青海湖盆地开垦13000公顷土地,后来废弃了10000多公顷。盲目的开垦给高寒草原带来毁灭性破坏。这也启发我们,青藏高原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与此相关的习俗、观念,是该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这也要求我们在追求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注意保护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中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方面,对于改变不同地域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慎重的态度。

四、从名正法备看环境法建设

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管子•白心》)是黄老道家吸收融合名法家相关治理思想,对老子无为而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名正法备本身包含正名与修法两方面内容,所谓正名从法令制度而言,主要是指官职设置、君臣职分的安排设定;修法则是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实际上包含相互关联的两方面内涵:一是制定完备的名法制度,以名法制度治理天下;二是在君臣关系上,主张君无为而臣有为,体现为因循而任下,责成而不劳(《淮南子•主术训》),即依据名法制度,要求臣下各尽其责,充分发挥臣下的作用。

汉初黄老之治的无为即是建立在因循法治思想基础上。汉王朝建立以后,全面承袭了秦王朝的郡县制、法令制度乃至官职设置。章太炎在《国故论衡•原经》中说:卒其官号、郡县、刑辟之制,本之秦制。为汉制法者,李斯也,非孔子甚明。而曹参接任汉相国,以黄老术治国的一个突出体现即是因循汉高祖、萧何制定的法令制度。

关于君无为臣有为,黄老道家不同著作中论述不同,其基本思想是强调君主把握整体,臣下各尽其责,主张充分发挥臣下的有为作用。具体而言,不同著作的论述又各有侧重。《黄帝四经》着重发挥的是主惠臣忠思想:主惠臣忠者,其国安。主主臣臣,上不下□者,其国强。主执度,臣循理者,其国霸昌。主得[位],臣福(辐)属者,王。(《黄帝四经•经法•六分》)所谓主惠臣忠,强调的是君主尊重臣下,礼贤下士,臣下忠守职分;《淮南子•主术训》突出的则是依据法令制度,明确臣下职责,发挥臣下作用:人主之术,处无为之事,而行不言之教。清净而不动,一度而不摇,因循而任下,责成而不劳。认为君主的无为必须建立在发挥臣下积力、众智的基础上。

道家名正法备的无为而治思想之可持续发展意义,我们主要从名正法备的双层意义出发,从环境法的整体建设、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的问责制度两方面简要论述。

关于环境法整体建设,我想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启发主要体现在环境法建设的整体性思维上。它要求我们转变过去单纯关注社会经济领域的观念,将环境法建设作为协调经济——社会——自然生态利益,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具体而言,应关注如下方面:(1)环境法建设应将自身的目标定位于协调经济——社会——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学术界关于环境法建设的目的的认识,本身经历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观念,到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观念的过程。前者将环境污染等问题视作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暂时问题,认为环境法建设的主要目的仍是维护人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后者则主张环境法建设应以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繁荣为主要目的。[4]应该说,以上两种观念均有自身局限性,我们今天应以协调经济——社会——自然三方面利益为主题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环境法建设的合理目标;(2)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建设应依据环境整体观,将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结合起来,改变之前根据不同时期环境问题治理需要,三者之间相互分离、互不关联的局面;(3)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制建设拓展到政府综合决策当中。政府决策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导向作用,政府决策的失误有时会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不可逆趋势。但在我国政府机构设置中,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彼此分离,这使得经济管理部门在做出决策时,往往只从本部门、本系统利益出发,不考虑生态环境利益,不能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要改变这一局面,一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商制度,另一方面则要求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政府决策纳入环评范围,开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相关立法、政策、计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黄老道家非常强调各级官员尽职尽责对于实现无为而治的重要性。实际上,环境建设要落到实处,同样涉及到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责问题。我国政府199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种种不尽人意之处,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即在于各级政府不认真履行其环境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如2006年我国先后发生的松花江支流牛河污染事件、甘肃血铅污染事件、湖南砷污染事件、遵义市氯气泄漏事故等,据前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分析,这些事故的发生表面上看是企业的责任,但实际上政府不作为是导致污染事件的根本原因,有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负有重要责任。[5]因此,落实环境质量问责制度是环境法建设的重要方面,它要求将环境问责制度相关规定细化,将环境质量责任考核目标明确化、具体化,真正将环境问责制度落到实处,真正让各级政府官员担负起环境保护的职责。

以上我们从四个方面探讨了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可持续发展意义。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道家无为而治思想及其发展本身又是与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的特性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的文化特质。首先,道家无为而治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动荡、朝代更迭之后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而社会经济的回复、社会秩序的稳定本身也是统治阶级的期望。其次,道家无为而治本质上是一种中央集权背景下的社会治理观念,因此,其无为而治思想虽然肯定民间社会具有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但是其思想关注的重点主要还是统治者无为而治的心态、名正法备的整体性思维上,而很少去探究民间社会自我管理的内在机制。同时,其所谓因民从一定意义上说是顺应、顺任,与现代意义上的肯定公民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别,这也决定了我们今天探讨无为而治的现实实践,本身必须结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和发展趋势,赋予其以时代的内涵。

参考文献:

[1]余谋昌:《自然价值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39页。

[2][美]巴里•康芒纳:《封闭的循环》,侯文惠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7页。

[3]陈寿:《三国志》,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80,623页。

[4]钱水苗:《可持续发展思想与环境法的目的》,《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5]范晓峰:《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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