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且种类繁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运用自身职权和优势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精准监督,成为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以来,共办理9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其中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是首例成功办理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也是榆林市首例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情况》以典型案例转发基层院学习。本文将以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的办理为例本,详细阐释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策略和技巧。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民事虚假诉讼并非法律规定的一个罪名,而是在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一类型案件的一个统称。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增加第112条和11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从立法上正式确定了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和外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法律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民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民事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1、民事法律活动意思自治的原则为民事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空间。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身权利,达成某种合意,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一般不得干涉当事人的决定,故而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就不大可能去深层次审查证据和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从而给了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可乘之机。
2、民事诉讼证明中的高度盖然性规则让民事虚假诉讼中伪造的证据得以登堂入室。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主张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即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即认定该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利用伪造的证据以期达到非法目的。若伪造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被人民法院采信,则人民法院完全有可能基于该伪造的证据做出错误判决。
3、审判人员的渎职、失职给了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可乘之机。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民事法官枉顾法律权威与职业道德,与虚假诉讼当事人沆瀣一气,为虚假诉讼当事人大开方便之门。还有部分民事法官因自身法律素养的欠缺,未能在第一时间识破虚假诉讼案件,这也导致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优势
(一)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为检察机关奠定了监督民事法律活动的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以立法的角度规范了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基于其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必然性,天然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优势
1、案件线索渠道的广泛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监督,也可以依职权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或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往往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扩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等手段吸引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提出民事申诉,或者在依职权调阅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卷宗材料时,对表现异常的案件进行深层次监督,都能从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案件线索渠道相对广泛。
2、调查取证途径的多样性。《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向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咨询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形式途径多样的调查取证方式。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会充分运用调查取证权,通过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虚假诉讼的实质。
3、事后监督的全面性。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这就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起因、案件进程、案件结果等方面进行整体审查,结合自身调查所得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全面、充分、客观的评价,更有利于对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做出明确的判断。
三、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策略和技巧
笔者通过调查府谷县检察院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总结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一些策略和技巧:
1、调阅案卷是基本。虚假诉讼干扰司法审判,浪费司法资源,危害诚信建设,社会危害性极大,从实务办案中看,检察机关常用的调查手段主要就是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既可以通过调取法院诉讼卷宗和行政机关执法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初步锁定疑点和明确调查方向,还可以通过调查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而审查涉案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该案件是通过调阅法院审判的近两年民间借贷案卷200多件,逐案审查发现的线索。在执行监督案件中通过审查原执行案卷以及审判案卷分析虚假民事诉讼疑点,发现从审判到申请人申请执行到第三人买房过户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原被告配合默契,和解异常顺利,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也没有经过法院详细调查、询价、评估、拍卖,直接裁定过户第三人,明显不同其他案件。
2、发现问题是关键。本案经过府谷县院承办部门多次开会进行讨论,并电话请教榆林市院指导分析,根据虚假诉讼特点,针对性审查在案证据,捕捉到涉案房屋2018年在西安价值上千万,而裁定和解协议定价为190万这一案件疑点,启动调查核实权,补强外围证据。随后又根据案件来源及诉讼中的对抗情况,区分为单方虚假诉讼还是双方恶意串通,制定不同的调查方案。府谷县院委托公安部门先对案件两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了身份关系查询,发现二人一是府谷人,一是外地人,生活的地域并无交集和关联,且借款发生时两人都是二十出头的年轻人,不具有借款50万元的经济实力,所以认定有第三方中介或者其他人员介入此案。
3、周密部署是核心。本案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获取关键证人证言,突破当事人心理防线,查证了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办案实践中受调查核实权适用程序与内容不明确、刚性措施不足等因素制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面临调查取证困难。虽然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调查核实权,但对不配合调查核实的行为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制约了检察机关正常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考虑到上述困难后,府谷县院办案组干警周密部署,先查询了当事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又复印了涉案房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房产交易后苏某翠并没有将卖房款打入裴某飞的银行账户,而且二人从借款发生时到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时没有一笔银行交易流水发生,进一步确定了该案系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案件。从外围证据固定后,办案组干警又对涉案当事人展开调查。为防止当事人、法官之间恶意串供,办案组干警分为两组,一组在西安、一组在府谷,两组人员由员额检察官统一指挥安排,在同一时间段与涉案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同时谈话询问。因担心走漏消息,办案干警化妆为快递人约见当事人。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案件得以侦破,两人供认是通过中介、朋友引见认识,佐证了该案系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以虚假债务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案件。通过整个案件的办理,得知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执行权来逃避房屋买卖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63余万元。
四、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难点
(一)案源渠道不够畅通。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案件来源渠道仍不畅通。由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职能的了解不够充分,受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不能及时通过在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申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没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申请监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仍是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渠道。但依职权监督案件范围的狭窄性和固定性,也制约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种恶性循环,导致多数基层检察机关至今未能完成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零突破。
(二)办案团队不够专业。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大检察业务往往由同一部门承担,且分配的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较少,大部分人员为书记员、临聘人员,甚至很难组建专业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团队,承办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这就导致承办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检察官不够专业和细致,不具备长期开展虚假诉讼的工作能力。
(三)协同打击力度不够强大。虽然全国政法机关均在开展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但基层政法单位各家相互协调配合力度不够。加之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有抵触情绪,没有规范的协作配合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的诉求一直未落地,未能就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达成明确的共识,影响了惩治打击虚假诉讼的效果。
虚假诉讼不仅会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更会对国家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府谷县院在发现本案疑点后,借助公安机关办案力量,查明了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依法启动调查核实权。根据案卷中反映出的疑点,调取相应书证、银行流水,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周密部署调查询问当事人,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在查明案件真相后,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手段,纠正了本案审判及执行中的错误,挽回国家税收损失。针对本案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深层次违法行为,省市县三级院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将线索上提一级管理,移交异地立案审查,深化了监督效果,树立了检察监督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王娇 白彩琴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