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截止时间(农村宅基地门前道路纠纷)

尼克船长 42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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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2011年便开始大力推动,原国土资源部一直到如今的自然资源部都曾密集发文助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最新的文件要求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信息的汇交工作。然而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不敢说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已经完全结束。那么,地方上在操作中想出了哪些好办法?最常见到的几种存在疑问的宅基地状况又能否确得上权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2020年之后的情况为大家做梳理。

自然资源部在2020年的相关报道中曾指出,农村基层在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时面临的现状可以概括为三难——基础差、欠账多;财政穷、缺经费;编制少、人员缺。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上还是摸索出了一套经验,为农民早日实现领证确权提供了方便。

一是明确不变不换原则,即对已经确权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再重复进行确权登记。

而若农民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则需要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再办理登记。这是因为早先发放的大多是地证,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建筑结构、高度等数据缺乏,那么缺什么补什么就是必要的。

二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权属调查。宅基地权利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实地配合调查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开展。

三是对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房地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探索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建模的方式对房屋进行补充测量。从工作推进的效果上看,无人机航拍测量具有效率高、精度高、费用低等诸多优势,可以实现房屋的三维立体确权登记。

四是能简化程序的可适当简化程序,加快实现确权登记。譬如针对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纠纷少的宅基地上房屋,农民有登记需求的,进行简单补充调查或通过描述记录情况后即可登记发证。

在城乡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缺失的地方,对合法取得的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便可申请登记。

不过对于农民来说,阻碍实现确权登记领证的最大困难还是来自于那些既往不规范操作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确权本身没问题,但能确权多大面积则的的确确是个大问题。

对此,实践中采取了一县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出台解决本县问题的政策措施。

从实践中看,一县一策的区别事实上并不大,主体规定仍必须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中的规定。

在明律师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2020年出台的《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为例做简要说明:

1.从本村村民手中依法购买的宅基地及房屋能否确权登记?

《通知》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多余房屋按空心房整治要求予以拆除。此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的体现,无合理原因出现的一户多宅情形不会都能登记。

2.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宅基地面积怎样确权登记?

《通知》规定,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应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若某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而未分户,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达到了300平方米,这已经超出了当地一户宅基地的面积控制标准,但仍应按照300平方米确权登记。

3.女性村民的宅基地权益如何得到体现?

《通知》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登记的,而非登记在某位农民的人头上。女性家庭成员的姓名也要登记在权属证书上,这就保证了当遇到征收拆迁、宅基地制度改革时女性村民的这部分蛋糕没有人能够轻易动得了。

4.进城落户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确权登记?

《通知》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就意味着进城落户村民同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才存在自愿有偿退出的前提。

刚刚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也规定,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可见,农民进城落户之时,其宅基地权益仍能牢牢握在自己的手中。

当然,实践中县一级往往会出台一系列改革政策,鼓励这部分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将其闲置的房屋盘活利用,出租、流转参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但这都是后话,与眼下的确权登记并不冲突。

5.城镇户籍居民合法继承来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登记?

《通知》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附记栏中的标注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意味着这样的城镇户籍居民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在本村拥有房屋,但不享有村民才有权享有的其他宅基地权利。

这种继承来的宅基地上房屋,继续居住使用没有问题,简单的加固修缮也没问题,但想要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损毁灭失后重建就有难度了。政策同样鼓励权利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或者参与盘活利用以避免其闲置。其所能分得的利益一定与本村村民存在区别。

6.非本村村民购买所得的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确权登记?

《通知》规定,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这里确立了1999年为能否确权登记的时间界限。对于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发布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通知》还就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缺少规划许可手续的宅基地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做了规定:

1.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2.必须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原则;

3.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

4.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组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

对合法取得但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材料的宅基地上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综上,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缺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宅基地及房屋也能及时完成确权登记。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确权登记,不做不行。农民朋友一定要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在村、乡镇街道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作的人员咨询,必要时可自行单独申报材料,而不必消极等待统一集中办理。若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发生迟迟领不到权属证书的情形,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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